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考点】宣告死亡
【难度】★★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该条没有明确宣告死亡的顺位,依法不禁止皆得为理念,没有顺序的。A项错误,不当选。
针对失踪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此时法院只能申请宣告死亡。B项正确,当选。
意外事件导致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选项错误。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仅仅是一种推定,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看行为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而不是看宣告死亡。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