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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考点】撤销权;赠与合同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11年6月1日发生,故甲公司在此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谈不上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A、B两项错误,不当选。
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实施了公益赠与,减损甲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了损害,故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C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公益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