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办公楼以2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此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丁公司。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B.董事长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D.丁公司承受甲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乙公司的同意
参考答案
【考点】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变更
【难度】★★
【答案】A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相对人乙公司不知陈某超越权限,陈某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表见代表的合同,有效。A项正确,当选。
董事长属于法人机关,董事长依法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陈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B项错误,不当选。
法人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C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合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丁公司法定承受,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乙公司的同意。通知或者公告合并后,该法定承受对乙公司发生效力。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