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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12.30)

2022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12.30)

甲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3月,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收持股最少的三名股东的股份。2017年6月,由公司监事会直接召集,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买下本地一块商业用地。对于这两次会议,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B.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C.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D.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可以监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考点】决议效力

【难度】★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本题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可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此没收持股最少的三名股东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决议内容违法,因此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A、B两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股东会第二次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中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属于决议程序违法,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且应以公司为被告。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