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多选题)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参考答案
【考点】简易程序;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而本题中某基层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对郭某敲诈勒索案进行审理的,故其未在开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不属于程序违法。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项所述独任审理系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于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当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讯问被告人等程序可以相应简化,C项不属于发回重审的理由。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D项所述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无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均属于条文中规定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项符合题意,当选。
故本题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