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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3.17)

2023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3.17)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参考答案

【考点】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原物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现实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且该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观念交付预留了空间。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条为简易交付。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借用、租赁等合法方式在先占有了该动产,则于物权变动合意生效时,即视为完成交付。本题情形下,黄某依据借用关系,已在先合法占有该自行车,故不需要庞某再为现实交付,自庞某与黄某转让协议达成之时黄某即取得所有权。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条为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此种情形下,在物权让与合意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受让人则取得间接占有。在本题情形下,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其再行转卖,系属有权处分,故自行车所有权转让时,黄某、洪某又约定由出让人黄某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变动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洪某为间接占有,已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B项错误,不当选。

洪某通过占有改定,自与黄某的约定生效之时经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该自行车所有权的洪某和黄某约定中的事项“黄某继续使用一月”无关。C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庞某通过简易交付让渡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庞某不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也不再享有物权请求权,故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