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考答案
【考点】民法的调整范围
【难度】★
【答案】A。解析:好意施惠包括邀请同看演出,火车过站叫醒,搭便车,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代投信件等。本题中,甲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项下的“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本身不归民法调整,如有爽约,不构成违约,不产生违约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间并未处于缔约阶段,亦无缔约过失责任问题。D项错误,不当选。
好意施惠行为一般不产生侵权责任,但如有恶意劝酒致人损害的,由于主观上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题并未存在“恶意劝酒”的情形。C项错误,不当选。
侵权责任的构成原则上须以过错为前提,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乙爽约与甲被热油烫伤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