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题)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参考答案
【考点】共同抵押;共同保证
【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于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丙和丁属于连带共同抵押;戊和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C两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抵押里,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B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需特别强调,“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然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主张。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