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题)
A.工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B.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工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对扣押的电脑,工商局不得使用
D.因扣押行为系过程性行政行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AC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A项正确,当选。
《行政强制法》中未规定听证程序,因此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不适用听证程序。B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扣押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扣押行为并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类似于催告、论证等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为,扣押行为明显是为当事人增加负担的行政行为,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