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参考答案
【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
【答案】BC。解析:本题情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题中特意设定了破产原因的存在。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看,重整的受理与破产的受理虽然功能、目的不同,但重整程序有向破产程序转化的可能性;若为此种转化,则重整之裁定的受理与破产申请的受理效果应有类似效果。题中所设情形为“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从该债权的设定目的看,的确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毫无争议,则应当被理解为共益债务;但本案另一情形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即重整不能;因此该债权在实际功能上发挥了共益债务的功能,与破产清算中的共益债务没有区别,故不是普通债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可见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之一是附利息的债权要停止计息,重整后转为破产也应适用该规定。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