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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2019年深圳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深圳组工在线 | 2019-03-27

7.招考专业有何要求?
招录机关根据用人要求,按照《广东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职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专业名称及代码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代码为2位数的),如考生所学专业为该“学科门类”所含“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或“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的,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一职位的专业要求为“经济学(A02)”,那么该类所含的学科“理论经济学(A0201)”或具体专业“西方经济学(A020104)”等,均符合报考条件。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的,如考生所学专业为该“学科”所含“具体专业”的,均符合报考条件。
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考职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专业目录中的“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A120202)”,某职位设置为“企业管理(限:财务管理)(A120202)”,则此专业中财务管理方向的报考人员方可报考,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报考人员不可报考。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专业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未如实填写的,造成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8.如何理解“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考职位所要求专业一致的学历学位,用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专业的方向不是专业名称,学位种类不是专业名称。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为准。
招考职位没有要求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
9.报考人员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须提供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2019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初审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19年9月30日前未能取得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录用。
10. 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
本次招考职位的学历要求既包括全日制教育学历,也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等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
11.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的招考职位。
12.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需取得由国家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所有材料应在资格初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3.国(境)外学历学位在读人员能否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报考?
不能。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在读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至2019年3月28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均视为在读人员。
14.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如何报考?
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政策上视同大专学历人员,但仅限报考没有专业要求的职位,并于2019年3月28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15.“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证书”如何认定?
报考此类职位,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录用时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如何理解?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凡存在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为招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报考人员均须回避,不得报考该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