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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嘉兴市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162名公告

2019年浙江嘉兴市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162名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市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9年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9年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62名,其中:市级机关及所辖单位17名、南湖区6名、秀洲区12名、嘉善县23名、平湖市23名、海盐县8名、海宁市44名、桐乡市29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嘉兴考试培训网()

报考县(市、区)机关的,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南湖区:中国南湖()

秀洲区:浙江嘉兴人才人力网()

嘉善县:嘉善先锋网()

平湖市:平湖人才信息网()

海盐县:海盐人事人才网()

海宁市:海宁市人才网()

桐乡市:中国桐乡()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招考范围和对象为: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和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2)具有嘉兴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9年4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和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下同)。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9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4年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年,依此类推。

3.县级机关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县、镇两级机关单位面向嘉兴市户籍或生源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嘉兴市常住户口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以2019年4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和嘉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

5.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职位1”和“职位2”。“职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级机关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相同;“职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职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职位2”)。2018年以来,因行政村撤并不再担任村“两委”职务,但实际仍在村“两委”岗位工作的村干部,纳入现任村“两委”干部范围;其中原为村“两委”正职的,纳入现任村“两委”正职干部范围。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乡镇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7. 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范围和对象为:嘉兴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 “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社区干部在社区“两委”任职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