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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池州市市直事业单位联考招聘74人公告_职位表

2019年度池州市市直事业单位联考招聘74人公告_职位表

池州人社局 | 2019-04-10

六、资格复审

笔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模式的岗位,笔试成绩(含加分)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成绩确定;笔试采取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模式的岗位,笔试成绩(含加分)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专业科目》成绩确定。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5: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19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未取得规培证书的,须提供规培考试合格成绩单等材料。至2019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规培证书原件的,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9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9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至2019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3)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证书(鉴定表),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

2019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鉴定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4)报考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岗位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即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专业测试资格: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证明)材料的;不能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空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领取专业测试通知书。

各招聘岗位资格复审入围比例以及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在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通知。

七、专业测试

所有岗位均需进行专业测试环节。专业测试可选择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答辩、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专业(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能等。

专业测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专业测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考生,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或当日该考官(评委)组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八、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1.笔试仅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的岗位,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专业测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5+专业测试成绩×0.5。

2.笔试采取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的岗位,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专业测试成绩占4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专业科目成绩)÷3÷1.5×0.6+专业测试成绩×0.4。

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九、体检考察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应聘池州日报社、中共池州市委党校、池州市广播电视台、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分别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