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注意事项
1.未按公告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违者按违纪处理并取消相关人员的录用资格。
3.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5.参加体检的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在体检全过程中必须服从带队工作人员的指挥。
6. 体检当天请着轻便服装,不化妆,不穿连衣裙、连裤袜、高跟鞋。不穿有金属饰物衣裤,同时为了避免您的财物丢失请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参检。
7. 体检时不得向体检医生介绍自己的姓名、单位和家庭情况,不得单独与医生交谈。
8. 心电图和测量血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9. 体检后将安排考察,请进入体检人员下载打印《凉山州公安机关2016年招录人民警察考察表》(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以“报考职位+本人姓名”命名发送至(请考生注意)。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要求,在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进行复检;在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在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在完成复检后离场。
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经当日当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后仍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体检结束后,考生要保持所留通讯号码畅通。如体检项目有不合格者,由州公务员局通知考生本人和招录机关,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特殊体检标准要求的体检项目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州公务员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考察
(一)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务员局指导,州公安局及州森林公安局具体实施。
(二)考察时间要求
考察工作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将《拟录用人员情况表》、《考察报告》报州公务员局。
招考单位须对考察合格人员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应在录用后的一周内由招考单位报州公务员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