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
(一)内容。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分值各150分。报考加试专业知识的职位(详见《职位表》)还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分值150分(卷面总分为100分的,计算总成绩时报考者专业科目成绩乘以1.5)。
(二)时间地点。笔试于2018年4月21日、22日统一进行:
4月21日 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申论》
4月22日 上午 《专业科目》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加试专业科目职位的笔试成绩按三门科目成绩各自所占比例折算。
(四)笔试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在计算公共科目总成绩时给予加分照顾。具体标准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
3.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同一报考者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五)成绩查询。报考者可于5月下旬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名次及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笔试合格分数线和参加面试人选确定。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1:3的比例分职位确定面试人选(其中,招考名额为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未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四、资格复审
(一)在面试前,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参加面试人员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集中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不进行面试职位的报考者一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者,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考生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三)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五、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在报名网站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2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
(三)根据各职位特点,面试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满分均为150分。
报考监狱狱医职位的考生,不进行面试。
(四)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以1:1比例参加面试的人员,其面试成绩必须达到90分以上方可取得体检资格。
(五)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当天在报名网站公布。
面试期间,面试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传输、通讯、记忆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透漏本人姓名、籍贯、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
六、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普通职位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50%+面试成绩×50%。
(二)公安系统执法勤务类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加分)÷2×7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30%]×50%+面试成绩×50%
(三)监狱狱医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加分)÷2×4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60%
(四)公安机关法医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加分)÷2×40%+专业知识考试成绩×60%]×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面试和专业知识考试结束后,将按照各职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另行组织加试。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人民警察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二)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执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