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愿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
(三)蚌埠市户籍(含三县);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公安事业,具有较强的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纪律观念强;
(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服从组织调配和安排,能适应加(值)班和夜班工作;
(六)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文身,无明显生理缺陷及特征,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病;
(七)男性净身高在170cm以上、女性净身高在160cm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或单侧矫正视力5.0以上;
(八)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至2005年8月期间出生);
(九)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为高中学历,但应当在三年首次劳动合同期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十)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试总成绩分数相同条件下);
(十一)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技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或收容教养的;
(五)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的;
(七)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辞退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曾从事辅警工作主动辞职再次报考原公安机关或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二)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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