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待遇和管理
(一)旗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编制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合同期满可续用的,经考核合格后续签合同。
(二)试用期工资为每人每月2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工资按照旗机构编制委员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纪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三)旗公安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和聘用期间,具有下列情形的,视情予以解聘:
1.考录到行政事业单位或本人自愿放弃的;
2.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3.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6.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7.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8.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9.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聘用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10.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1.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义务、权利、管理体制、层级晋升,严格按照《通辽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7〕21号)规定执行。
(五)旗公安部门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
(六)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服装装备、奖励抚恤、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由旗财政局负责列入预算。
六、纪律和监督
(一)本次考试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二)资格审查贯穿考试工作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或违反考场纪律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政府旗长为组长,分管副旗长为副组长,旗人社、编办、财政、公安、教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旗公安系统聘用人员转为警务辅助人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制定笔试实施细则。根据考试规定,由旗人社局研究制定具体的笔试实施细则。
八、本实施方案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扎鲁特旗公安系统聘用人员转为警务辅助
人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额尔敦夫 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副组长:乌 恩 旗政府副旗长
色音白乙拉 旗政府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文国 旗政府办主任
王丹杰 旗政府办副主任
白海明 旗人社局局长
王 成 旗编办主任
赵 庆 旗财政局局长
邓国范 旗教体局局长
王 磊 旗人社局副局长
李晓峰 旗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乌兰巴图 扎鲁特蒙一中校长
刘思超 扎鲁特一中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白海明兼任;工作人员:旗人社局2名、旗编办1名、旗公安局2名、旗教体局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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