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及待遇
(一)聘用
1.经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在职人员拟聘用的,应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原单位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公示期期满后一个月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3.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正式上岗履职,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4.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予以留用,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待遇标准
1.聘用人员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月,绩效工资500元/月。
2.试用期间发放的试用薪酬,不低于当年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3.新聘用人员的薪酬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开设招聘辅导培训班。不向应聘者收取任何报名费、考试费等费用。
本简章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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