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
1.01、02、03、04、05、06、07职位面试对象为参加体能测试所有人员。
2.08职位面试对象为公示无异议的体能测试成绩达标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职位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为2:1比例的人员确定面试对象,同一职位体能测试达标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对象。若体能测试达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2:1比例的职位,体能测试达标的人员均参加面试,但该职位笔试成绩最后1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面试当日面试实考考生的面试成绩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09、10、11、12职位面试对象依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职位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为2:1比例的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4.13职位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
5.14、15职位面试对象依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职位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为3:1比例的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未取得有效面试成绩或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驾驶技能测试
13职位的考生持身份证及B1(含B1)以上驾驶证参加驾驶技能测试,测试成绩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驾驶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1.01、02、03、04、05、06、07职位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20%,体能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30%。
2. 08、09、10、11、12、14、15职位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
3.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4.03、04、05、06、07、08、09职位为优先招聘公安院校毕业生或退伍军人职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优先招聘公安院校毕业生或退伍军人,若出现下列情形的,通过复试面试的方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对象:(1)同为公安院校毕业生的;(2)同为退伍军人的;(3)同为公安院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的;(4)同为非公安院校毕业生和非退伍军人的。
5.有特殊技能者(公安院校毕业生或退伍军人荣立过三等功及以上、具有擒拿格斗、散打、训犬、摔跤、跆拳道、写作、摄影等特殊技能并取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计算机网络获得国家认证资质等)报考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职位在总成绩上加5分。
七、体检
面试工作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1.01、02、03、04、05、06、07职位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以总成绩由到低分按职位体检人数与招聘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2.08、09、10、11、12、14、15职位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以总成绩由到低分按职位体检人数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3.13职位体检根据驾驶技能测试通过且面试成绩由到低分按职位体检人数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4.若同一职位总成绩末位并列的人员,笔试成绩高的人员确定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也相同,由新区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组织笔试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考生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同一职位依据考生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