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我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就业困难,经沈阳市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面向沈阳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或子女)、烈士子女招录公安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沈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由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公安局和沈阳市考试院共同组织开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沈阳市(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除外)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排工作后未上岗、安排工作后下岗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二)符合(一)款规定情况,因本人身体等原因不具备劳动能力或男性年龄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45周岁,本人不能报考的,子女符合报考条件的。
(三)烈士子女符合报考条件的。
二、招聘数量及岗位
招聘沈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500名(其中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300名,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子女、烈士子女200名),原则上按照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分配单位。入围人员必须服从岗位分配,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或子女)、烈士子女报考辅警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沈阳市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排工作后未上岗、安排工作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0年10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日后出生);
4.沈阳市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排工作后未上岗、安置工作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子女、烈士子女,年满18周岁,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10月1日后出生);
5.沈阳市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排工作后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子女、烈士子女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纹身,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裸眼视力高于4.8或矫正视力高于5.0,无口吃、无重听、无其他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遗传病史;
7.沈阳市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排工作后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子女、烈士子女,男性身高在170c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cm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为2970元/月(含“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按照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首次入职实习期为6个月,期满后根据学历确定相应层级,并享受相应的层级待遇。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认定
1.报名方式:考生本人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退役时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2.报名地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
3.报名时间:2020年12月11日至13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
4.所需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考生需出具以下材料:
(1)考生填写《沈阳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或子女)等招录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2)1份,要求本人手工填报、字迹工整、信息准确、粘贴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背景颜色无要求);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退役军人不需提供);
(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携带退伍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5)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子女需携带父(母)身份证明材料及关系证明材料;
(6)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