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采用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
笔试拟定于9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结果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在笔试成绩合格线内,根据招聘计划和应聘职位由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人员。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同进入面试范围。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
其中,应聘人员为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的加15分;全日制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加15分;退役士兵加10分。以上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报名资格审查时一并提交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烈士因公牺牲证明书、士兵证等),直接计入笔试成绩。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加分。
2.面试。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在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面试地点的视作自愿放弃。为保证人员素质,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进入体能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综合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各占50%,折算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4.体能测评。凡面试成绩超过60分的,根据综合成绩,由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测评范围的人员(如综合成绩相同,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体能测评范围)。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测评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附件3)。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招聘机关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
体能测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着运动鞋、运动服。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