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的报名不予接收。
报名前,仔细阅读《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公开招聘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服务辅警考试员公告》,准确填写《报名表》并认真校对个人报考信息。已就业人员报考的,需要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1.报名时间:202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节假日不休息)
2.报名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十字巷29号(原武警晋宁县中队内)昆明市晋宁滇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处。联系电话:0871——67802331
3.报名须知:报考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毕业证(学历证),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背面书写报考人姓名、身份证号)、报考《承诺书》(附件1)、《报名表》(附件2)、《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以及优先招聘条件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证明材料一份。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4.缴费:根据云价收费〔2011〕15号及云财非税〔2016〕1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每人收取考务费50元,因本人原因放弃应聘或者经考核未能进入后续环节的,费用不予退还。
(二)专业技能测试
报名当日,现场组织对应招聘人员的身高、体重和身体协调性、人员匹配度、职业倾向进行调查测评,作为录用辅助参考。
(三)资格审查
根据相关规定,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优先招聘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政法类和警察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后续招聘环节。
报名当日,对具备上述优先条件的,现场进行证书(证件)查验,请携带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在《报名表》中加注。
(四)领取《笔试准考证》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进入笔试环节。笔试前一天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十字巷29号(原武警晋宁县中队内)报名处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为达标制,采取一票否决。达到规定项目标准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不得参与后续环节。
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1、男性:1000米跑——标准:30岁(含)以下≤4′40″;30岁以上≤4′45″。纵跳摸高——标准:纵跳摸高高度≥265厘米。
2、女性:800米跑——标准:30岁(含)以下≤4′20″;31岁以上≤4′30″。纵跳摸高——标准:纵跳摸高高度≥230厘米。
3.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笔试
1.考生凭《笔试准考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笔试方式
采取闭卷方式,总分100分,占综合成绩40%权重。笔试范围另行通知。
2.笔试加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笔试加10分;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官士兵、建档立卡贫困户、全日制政法类和警察类院校(本科)毕业生笔试加5分;全日制政法类和警察类院校(专科)毕业生笔试加2分。
注:加分材料需在笔试开始之前提交给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统计,过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加分;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七)面试:
1.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不低于招聘计划总人数1:1.5的比例确定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坚持专业技能测试与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总分100分,占综合成绩60%权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7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参与后续环节。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体检和考核政审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政审环节。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考察政审与体检同步进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和政审相关要求执行。
(九)递补
体检和考察政审阶段出现考生放弃或者不合格情形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
(十)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十一)聘用
1..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综合成绩符合标准的,统一组织机动车驾驶技术摸底测试,不参加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录用;
2.报考本岗位的人员,上岗后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资格培训考试(培训考试费用自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3.拟聘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4.办理聘用手续前,报考人员须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考人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