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进入公示环节。因个人原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聘用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有关部门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拟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拟聘人员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车驾驶员的予以淘汰;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消防救援工作的予以淘汰。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车驾驶员、消防文员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是否继续签订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
三、使用管理与工资福利待遇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车驾驶员
1、工资:经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并考核为合格的,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视工作岗位,每月应发工资平均约为4500元到6000元之间(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
2、按国家规定每月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每年为其缴纳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3、福利待遇:伙食费、服装费、个人防护装备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承担。
4、带薪休假: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月享受5日假期,可累计进行休息;已婚的,可每周休息2宿1天,不再享有休假。
5、对表现突出,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的,可以作为党员发展的对象。
(二)消防文员
1、工资:每月应发工资平均约为4300元(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
2、按国家规定每月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3、福利待遇:被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和配发相关装备。
4、带薪休假:每年可享受20天的年假。
5、对表现突出,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的,可以作为党员发展的对象。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参加公开招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聘人员须知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本次招录相关信息将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实时发布,请及时关注,因未及时关注发布信息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考生自报名至招录工作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联系方式正确,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为二代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护照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五)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应聘者弄虚作假、与招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六)在招录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等,视为自动弃权。
六、疫情防控
招录对象应做好个人疫情防控,尽量减少外出和远行,特别是不要到疫情非低风险地区, 参考前14天起不得离开辽宁省,且不得与非低风险地区人员接触,进入各项考核场地前,需提供前1日“双绿码”(辽事通健康码绿码和国务院通信大数据行程码绿码)截屏彩印材料,否则不得参考。参加各项考核家长不得随行,招录对象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场地,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摘下口罩。凡在考核期间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呼吸困难等临床症状与体征、扫码出现非“绿码”的、行程码有非低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不得参考。进入考核场地后,招录对象要服从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听从指示配合完成各项检查,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管理及安排的,直接取消招录资格。招录办公室将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情况,依据相关部署要求,适时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对外公布,请招录对象密切关注。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电话咨询时间:2020年9月30日前(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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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原标题: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车驾驶员、消防文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rsj.panjin.gov.cn/2020_09/18_15/content-288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