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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检招聘考试: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2)

2019年法检招聘考试: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2)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19-07-01

【导语】中公警法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2),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2019年法检考试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相关练习题

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是( )。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C.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D.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中公解析】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