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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检考试法律小讲堂——遗嘱继承

2019年法检考试法律小讲堂——遗嘱继承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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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职类考试中民法是常,贴近生活但又具有一定专业性,所以大家对于民法也不能掉以轻心,我们今天来看一下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关于遗嘱继承我们需要掌握以下第一,有哪些;第二,遗嘱继承的具体内容。接下来我们就分别对这两个部分进行学习:

第一,有哪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有以下几种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综上,遗嘱继承共有物种,对于这五种都要能记住,同时要掌握他们的效力关系,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有多份遗嘱存在,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一律以公正为主。如果没有公正遗嘱,就以最后一份为准。

第二,遗嘱继承的具体内容。我,我们主要掌握一下几个内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除此之外,对于见证人还有一个要求,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而且口头遗嘱也要求在危急情况才可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遗嘱继承,主要掌握以上即可,希望大家做好复习。

例题:1.依据《继承法》,遗嘱继承中效力最高的是: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代书遗嘱

【答案】:C。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