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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抵权

2019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抵权

中公警法考试网 |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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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警法考试网为大家带来2019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抵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2019年法检考试


生活中有很多债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法律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抵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财产的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权的标的

(一)可以抵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的其他财产。

二、抵合同

设立抵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抵合同。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登记

(一)必须办理抵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二)自愿办理抵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权自抵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清偿债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的,拍卖、变卖抵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顺序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分析:

小明向小红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办理了抵登记,抵期间,小芳向小明表示愿意购买汽车,根据物权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征得小红同意后有权转让汽车

B、小明告知小芳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C、小明通知小红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D、甲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转让汽车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期间,抵人经抵权人同意转让抵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期间,抵人未经抵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权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通过此题可知,主要是两个,一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或者不可以抵,二是抵权受偿的顺序。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牢固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