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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警法考试网为大家带来2020法检招聘考试法律知识:关于民法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考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2020法检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在事业单位法律——民法的考试内容中包含了四个方面: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尤为重要、尤为高频的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条的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了四个方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因此,我们不仅要对这四种情况进行记忆,还要理解这四个词语的含义。在考试中,此内容会有纯记忆考查和案例理解性考查,比如,问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在趁人之危之际,和正处于危困状态中的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这个合同库否撤销或是基于何种缘由撤销?那么,掌握了这种考查方式之后,我们还需要知道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到哪里去撤销,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此,这是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另一个不可忽视的考点内容。在备考时,要注意对以上内容的重点理解和把握。最后,还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时间经过,这个点大家简单掌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