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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三/77.多选)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离婚诉讼管辖;移送管辖
【难度】★★
【答案】AB。解析:《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题中,起诉时被告刘某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朱某起诉离婚,可以向原告朱某住所地的东区法院提起。A项正确,当选。
原告朱某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本题中,被告刘某住所地为西县,但是在起诉时,刘某已在南县工作3年,所以刘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南县。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南县法院具有诉讼管辖权,而住所地西县法院没有管辖权。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即移送管辖只得移送一次。本题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法院,如果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