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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三/80.多选)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考点】管辖恒定原则
【难度】★★
【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题中,在起诉时,陈小住在甲县,则甲县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在案件受理后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案件依然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辖的前提为法院无管辖权。本题中,甲县法院有管辖权,则不得移送。B项正确,当选。
移送只得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时,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送还移送法院。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