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采取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随机抽选: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莲都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1)报名时间: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上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莲都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莲都区解放街27号);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或推荐表(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稿);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莲都区司法局将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最终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确定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