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莲都区司法局会同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分局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莲都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莲都区人民法院会同莲都区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莲都区司法局、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原标题:莲都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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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莲都区司法局
莲都区人民法院
莲都区公安分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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