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公示
剑阁县司法局会同剑阁县人民法院、剑阁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由剑阁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七、通知公告
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公开宣誓
经剑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剑阁县人民法院会同剑阁县司法局组织。
九、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剑阁县人民法院会同剑阁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提请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剑阁县司法局、剑阁县人民法院解释。
特此公告
原标题:剑阁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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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司法局
剑阁县人民法院
剑阁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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