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或者具有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主办案件;
4、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6、年龄不超过42周岁(1975年12月31日后出生);
7、具有正常履职的身心条件;
8、选拔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条件
1、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8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6年以上。
报名选任一级法官的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7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5年以上。
2、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的法学专家: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
报名选任一级法官的法学专家: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6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具有优秀研究成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上述经历或任职时间,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