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评估和专业审查
1、专业评估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按选拔计划1:3的比例(不足1:3按实际人数计)确定进入专业评估的人选。省法院、检察院由资深法官、检察官组成专业评估小组,对人选分别进行专业能力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结果。
2、专业审查
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考人员的专业评估结果,确定进入专业审查的人选,并将人选的基本信息材料、笔试面试成绩、调查评估报告、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提交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资格和能力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省法院、检察院。
(五)体检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专业审查结果,经省法院、检察院党组研究,按照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有关规定,由省法院、检察院组织拟选任人员进行体检。
省法院、检察院组织开展考察工作,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
(六)公示任用
省法院、检察院从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选任人员,并在浙江人事考试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提请人大任命相应法律职务。对反映有影响任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任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任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被选任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任用。被选任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含1年试用期)。
在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因拟选任人选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缺额时,可从通过专业审查的人员中进行递补。办理任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选任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后,在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