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5日内,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以后无特别说明,公布相关信息的网站相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报考其他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进入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打印《重庆市2016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规定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具体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届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若因此出现缺额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电话通知),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递补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五)司法警察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通知。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2〕81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体能测评导致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与该职位录用计划数未达到2:1比例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六)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同时须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2:1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面试人员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同一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确定体检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若国家对体检政策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取消该招录指标。
(九)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录用
录用审批前,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取消该录用指标。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者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公开招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1.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
附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