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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福建海沧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110人)

2020福建海沧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110人)

海沧区人民政府 |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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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福建海沧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110人)已经发布。报名日期4月7日-5月7日,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考生可到指定场所进行报名。关注中公警法考试网获取更多福建法院招聘信息。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加强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现由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厦门市海沧区2020年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10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具备海沧区户籍或在海沧区居住一年以上(由海沧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但工作单位须在海沧辖区内);

7、热爱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任期及待遇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待遇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由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

(二)候选人产生

采取“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随机抽选:区公安分局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按照区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要求,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根据选任要求,本次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不得少于550人。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并现场提交相关基本材料,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和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进行报名登记,并现场提交相关基本材料,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和被推荐人简历、身份及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属台协作为推荐人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