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眉山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眉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在全市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4名。其中,东坡区13名、仁寿县8名、彭山区7名、青神县6名、洪雅县和丹棱县各5名。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和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1999年4月14日以前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年度考核不合格、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丧失行为能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便利工作开展,眉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
(五)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6月至2027年6月(以具体任免时间为准)。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即可主动提起监督。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名地点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次报名材料采取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到相关县(区)司法局(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见公告末),不接受现场报名。
(四)报名材料
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报名人员均需填写个人事项承诺书。
1.以邮寄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或《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