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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静安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公告(312人)

2020上海静安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公告(312人)

静安区人民政府 | 2020-05-25

为落实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静安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选任名额

2020年,上海市静安区共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312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5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2名。增补的人民陪审员任期是本期人民陪审员的剩余任期。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一)随机抽选

随机抽选由静安区司法局会同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公安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作为候选人。

(二)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明 (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资格审查

由静安区司法局会同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示任命

静安区司法局会同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人选,由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待遇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八、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24日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二)报名地点

静安区司法局各基层司法所(详见联系方式)。

(三)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见附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1张。

(四)联系方式

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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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0年5月25日

原标题:静安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jingan.gov.cn/xxgk/016011/016011002/20200525/182ea975-5f4c-4933-b623-8077d2bed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