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石狮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112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按照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其中运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98人,运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4人。
四、选任程序
1.运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由石狮市司法局和石狮市人民法院会同石狮市公安局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组织对候选人进行电话征询意见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第二次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名单。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石狮市司法局会同石狮市人民法院等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名单。
3.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4.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石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石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5.石狮市人民法院会同石狮市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公开宣誓就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