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连城县司法局、连城县人民法院、连城县公安局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人民陪审员名额数96名(未到期的77名),本次需选任人民陪审员19名,其中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不得超过4名,随机抽选15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连城县辖区。
7.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在各自专业范围内拥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并热心司法事业和法治建设。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专家、产品质量检验专家、环境保护专家、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工程造价专家、工程质量鉴定专家、金融专家、税务专家、医学方面专家、资产评估师、心理咨询方面专家、矿业管理方面专家、农业方面专家、水利方面专家、国土方面专家、林业方面专家信息技术方面专家、保险业专家、证券方面专家、劳动人事关系方面专家、公司清算方面专家、土地政策方面专家、妇联专家、食品安全方面专家、防疫方面专家。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辖区内随机抽选及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随机抽选:辖区内符合条件人选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连城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4.专家型推荐:符合担任专家型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