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面试合格人员如何参加体检和考察?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综合成绩同分者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综合成绩同分者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同分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若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3、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负责?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4、问:面试通过人员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七、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八、关于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4、问:对报考人员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规范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营造公务员考试录用良好环境,对不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
九、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试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