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0日至2002年7月16日期间出生),对于2018年9月14日前进入且目前仍在本市检察机关从事书记员等工作的原有自聘人员,报考本市检察机关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4年7月10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 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 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5.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