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0日至2002年7月16日期间出生)。对于2018年9月14日前进入本市检察机关从事书记员等工作的原有自聘人员,报考本市检察机关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4年7月10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打字速度不低于50个正确字/分钟;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8.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