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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备考-细说新法之新法颁布亮点及意义一览表

书记员备考-细说新法之新法颁布亮点及意义一览表

【导语】中公警法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提供2022年书记员备考技巧,考生可关注本站获取更多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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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法书记员考试中,法律考题覆盖面很广,尤其是涉及到新法的变化,广大学员对于新法的变化会产生一些分歧,甚至将新法和旧法内容混淆。

那么现在我们就来说说关于这两年,重要法律的一些新变化。

首先民法,民法在考试中是一个较大科目,《民法典》颁布后,民法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修改的知识点较多。

1.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结果。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回给权利人,若拾得遗失物交公,有关部门应当发布失物招领公告,公告发出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这里的时间节点就是一个较大变化,也是在考试中可能考到的知识点“一年”,比之旧法的六个月来讲,时间跨度更长,更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

2.关于居住权的设定,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民法典》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有助于解决所有和占有的区分,也方便了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屋矛盾的解决。

其考点在与,居住权必须登记设立,只订立遗嘱或签订合同没有法律效果,另外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得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其次,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年龄进行修改是一大亮点。鉴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成长以及对于社会上未成年犯罪情况的总结,《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将犯罪的年龄阶段降低,当然犯罪责任的承担,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条件:罪名+后果+情节+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几个条件缺一不可,需要广大考生在注意。

最后,2021年7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的《行政处罚法》,修改面众多,尤其是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方面,需要考生注意,与旧法相比较,种类不仅多出近一倍,而且在执行方面也作了相应调整。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行政拘留,关于该处罚的执行,新法做了调整,由公安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来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在判断题中出现,行政拘留仅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句话,则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

总而言之,新法的改变甚多,需要考生在日常学习中作出对比,重点关注常考点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