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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招聘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公告(24人)

2020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招聘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公告(24人)

(八)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现场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即时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格复审时所需携带材料:

1.报名登记表纸质版一份(纸质版请考生以电子形式填写后用A4纸双面打印并亲笔签名);

2.《疫情防控承诺书》(亲笔签名);

3.《诚信考试承诺书》(亲笔签名);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6.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8.无失信记录证明(可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截图打印);

9.个人征信证明(本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即可打印);

10.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1.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需提供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学习证明或法律工作证明;

12.有速录师资格证书满足学历放宽条件的需提供速录师资格证书;

13.在职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以上材料无特别说明外,原件核对后予以退回,复印件由沈河区法院留存。

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从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总成绩并列者,依次按面试、笔试、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九)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通知信息将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动态。

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出现的缺额,可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最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政审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进行政审。

(十一)公示与聘用

1. 拟聘用人员

通过政审考察的报考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拟

聘用人员。

2.公示

拟聘用人员在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同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3.聘用

拟聘用人员须服从用人单位岗位调剂,否则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者正式聘用。

五、声明

报考人员请选择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官网查看公告及相关信息。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加大打击作弊力度,严肃处理作弊人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报名阶段恶意注

册报名信息、考试阶段以各种形式作弊、阅卷阶段发现作答内容雷同、体检阶段隐瞒疾病病史或作弊、考察阶段弄虚作假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视具体情形给予其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录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已公示拟聘用后放弃,以及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六、咨询电话

本次招聘信息均以沈阳市沈河区政府门户网上发布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招聘方解释为准。

报名咨询电话: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6:00

附件:

原标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shenhe.gov.cn/html/SHQZF/15852133149737/15852133149737/15852133149737/3314973791311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