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保障,根据长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长办发〔2014〕20号)的精神,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合同制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合同制法官助理11名。其中,法官助理(1)5名,限女性;法官助理(2)6名,限男性。合同制书记员5名。合同制司法警察3名。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自愿从事司法辅助工作。
3、合同制法官助理具有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历。年满18周岁(2003年3月1日(含)以前出生)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
4、合同制书记员具有法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且有一年以上法院或法律相关的工作经历。年满18周岁(2003年3月1日(含)以前出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
5、合同制司法警察具有专科以上学历,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体育特长生优先,退伍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男性身高(裸高)172cm以上。年满18周岁(2003年3月1日(含)以前出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
6、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后才可报考。国外留学所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后可视同为相同等级国内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学历。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以《2021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准。凡所需专业注明是某个专业而非某类专业时,表示仅该专业符合岗位需求。
7、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聘用后,服从分配。
9、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录取资格。
(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报考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治安处罚的;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近三年曾受过记大过、降级、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合同制法官助理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复审—领取准考证—笔试、技能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相关信息公布网站:招聘简章、拟录取人员公示通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cszy.chinacourt.gov.cn)公布。有关考试具体安排、各环节相关信息等均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请考生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1、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2、考生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招聘公告里下载《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报考有关材料,报考合同制司法警察人员如系退伍军人或有体育特长的还需上传相关证件,以便进行资格初审。2021届应届毕业生,可暂凭加盖毕业院校就业部门印章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报名,2021年应届毕业的毕业证必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否则不予录用。报名表请于网络报名时间截止前发送至邮箱:
合同制法官助理发至:3234232551@qq.com;
合同制书记员发至:766817252@qq.com;
合同制司法警察发至:629879204@qq.com。
3、网络报名时间:2021年4月2日(周五)9:00—4月9日(周五)17:00。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2021年4月2日(周五)9:00—4月12日(周一)12:00。
4、网上资格初审合格后,公告合格名单。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考生需携带本人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以及网络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一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证件照两张。资格复审合格后,现场领取准考证。
5、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必须符合所报岗位的条件要求,填写的信息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