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劳务派遣制书记员是在法官领导、指导下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对法官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1、办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
2、办理排期开庭等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负责与当事人联系核实有关基本情况、填发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4、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中的事务性工作;
5、公布开庭审理公告;
6、办理陪审员出庭的各项工作;
7、开庭时检查庭审录音录像准备工作,核对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8、根据法官要求,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交换、庭审记录、宣判笔录和审委会笔录等记录工作;
9、同步扫描诉讼材料,形成电子材料;
10、校对、打印、装订、送达法律文书,对上网的文书进行必要技术处理(但不负责文书内容的审核工作);
11、根据本院集约送达的规定,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12、整理、装订、归档案件卷宗材料;
13、根据法官的要求,及时跟踪案件进展,负责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
14、办理上诉移送手续及诉讼费的审核、查询和清退等工作;
15、完成合议庭或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勤勉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2、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法学类专业、计算机专业或中文类专业人员优先聘用;
3、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6、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聘用后,服从分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过纪律处分的人员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2、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近三年曾受过记大过、降级、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4、本人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本人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本人或直系亲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配偶、子女、父母在我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含见习律师、律师顾问)的;
7、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