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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四川甘孜州石渠县考试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12人)

2022四川甘孜州石渠县考试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12人)

康巴传媒 | 2022-04-18

4.初审:报名时,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将对报考人员年龄、学历等条件进行初审。报名者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一切责任由报名者本人承担。同时,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全过程,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随时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5.职位调整:本次招聘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招聘数量与报名人员数量之比),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相应缩减招聘计划。

6.初审合格者于2022年4月23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到县法院政治部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时,本人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身份证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笔试考试。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的考生,将在本人笔试考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的考生,将在本人笔试考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1.笔试。笔试考试成绩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因疫情原因时间待定,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资格复审。根据考生笔试(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招聘数量与参加面试人员之比)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并列人员可一并进入。因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按笔试(含加分)考试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3.面试。面试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因疫情原因时间待定,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要求:资格复审合格者,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发放面试通知书。对于违反面试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考生抽签时未到候考室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与政审

1.体检。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标准执行。参加体检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集中体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因体检不合格及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考察。考察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参照具体规定考察实施。考察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任职回避等内容。考察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情况证明。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是否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公示

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3个工作日。举报者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工资待遇

聘用后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合同,公开聘用人员相关福利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7〕37号)执行。

六、疫情防控要求

(一)请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以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在考试各环节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三)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

(四)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违反规定的,取消考试资格。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应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教室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不再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考试,考核结果不合格,并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五)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驻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0836-8622250),受理举报。

(二)招聘过程中有关具体安排、调整、提示等事项,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微信号发布。

(三)本次招聘不接收、保管或委托保管个人人事档案。

(四)报考者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五)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