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及考察
1.根据考生综合成绩高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费用自理。书记员体检内容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招录人员需进行毒品检测,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
2.考察由海林市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
3.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及录用
1.海林市人民法院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海林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监督电话等。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海林市人民法院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书记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4.公示结束后,海林市人民法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上级法院备案。
九、录用的递补对笔试和相关技能测试成绩达到公告标准,具备参加面试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应聘人员,本院将在一年内保留其面试资格,可以适时按需从中进行递补。
十、工资与福利
1.工资待遇。聘用制人员工资实行与等级、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相对应的薪酬待遇,实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等构成。
2.社保缴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3.福利待遇。聘用制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关职业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疫情防控
1.参加笔试的考生须在笔试前出示“龙江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备进入考点时查验。
2.外地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要求,合理安排行程,以免耽误考试。
3.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接受“龙江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及体温测量,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或体温大于37.3℃的,不得进入考点。
4.考试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视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严重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接受医治。
5.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6.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7.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
4.咨询电话:0453-7117220;
咨询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人:庄 *、李 *
监督电话:0453-7227221
联系人:高**
本公告由海林市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海林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原标题:2022牡丹江海林市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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