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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8)

2024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5.8)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题中,因甲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死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中的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乙虽然参与两次盗窃,但一次不构成犯罪,一次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据裁量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丙的盗窃行为中虽然有一次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但另一次盗窃事实查证属实,不应当对其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丁参与的唯一一起盗窃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